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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年18岁的被告人郭伟(化名),2007年考入河南某高校上学,他和在郑州某中专上学的戚磊(化名),同是河南省偃师市人。2007年9月5日下午,戚磊向郭伟借钱未果,便嘱咐他借把刀使使,并告诉郭伟是抢钱用的。郭伟在明知戚磊要去抢劫的情况下,出于义气,将一把砍刀和一把匕首交给戚磊及其未满16岁的朋友小孟使用。
2007年9月5日晚23时40分,戚磊和小孟在郑州市一银行门口,对正打电话的被害人赵某进行抢劫。二人用刀和匕首将受害人刺成轻微伤,将被害人价值1393元的手机抢走后逃跑。几个小时后,公安民警在案发现场附近将戚磊抓获。当天上午,公安民警在郭伟学校将其抓获。
本案中,被告人戚某的家属和郭伟的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8500元、6500元。最终,戚磊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,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,郭伟也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,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。
郭伟被抓时,觉得自己实在冤枉,并未分赃,仅仅是借刀,也算犯罪?
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张胜利介绍说,明知抢劫仍提供作案工具是间接故意犯罪。本案中,虽然郭伟没有参与同案被告人对抢劫犯罪的预谋,但其对戚磊等人要去抢劫是明知的,在这种情况下其仍向戚磊等人提供了作案工具,属于事前知道且有犯意,没有动手和分赃并不能说明什么。抢劫罪是行为犯,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行为,不论是否参与分赃,不论有无危害后果,都不影响其罪名的成立,郭伟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。
对此,检察官建议,以后碰到类似情况时,正确做法应是及时阻止他人犯罪,而不是提供作案工具,供其去作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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